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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信息] 茂名市人民政府网-茂名市人民政府网网-茂名市人民政府网信息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浏览/回复:47次/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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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注】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

题,巩固和发展清理城镇干部建私房的成果,进一步密

切党群、政群关系,根据上级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

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都应成立“解决住房困难领

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市、县(区)长任组长,有关

部门领导参加,下设“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下简

称“解困办”)。“解困办”与“房改办”合署办公,

为常设机构。

第三条 市、县(区)“解因办”要对住房困难户

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解困房”的

申请办法,先由住房困难户提出申请,经群众评议,单

位或居委会核实,“解困办”审批并发给《住房困难户购

(租)房证》后方有购(租)“解困房”资格。

住房困难户是指:无房户,即婚后无房,暂住非住

宅用房、临时简易房、亲友房的住户;不方便户,即三

代同房,父母与十二周岁以上子女同房、十二周岁以上

兄妹同房,两户同房的住户;拥挤户,即人均居住面积

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户。

第四条 “解困房”的来源:

(一)通过整顿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和单位自管公房),将“空闲”、“多占”、“转让”

和“转租”的公房收回,安排给住房困难户;

(二)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住房,增加一部分解

困房源;

(三)把在清理城镇干部建私房中收回的未建房用

地(包括已建成正负零零和半截子工程),建造或改建

“解困房”;

(四)由政府委托或以招标方式确定房管部门或房

地产开发公司在二、三年内兴建一批用地省、造价低、

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并在居住水平提高时易于改造的

中、小套型住房,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户;

(五)由“解困办”或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组织

“住房合作社”,住房困难户自愿申请,经“解困办”

或单位批准后成为“住房合作社”的社员,定期向“住

房合作社”存款,在个人储蓄额达到购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时,即可在该社贷款购买一套由“住房合作社”建造

的住房,以后按月向合格社交还贷款和利息;

(六)建造“鸳鸯”房,按成本房租或商品房租租

给无房结婚的大龄青年。如按商品房出租的,租金可由

职工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条 “解困房”的建设标准,一房一厅的建筑

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二房一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

过55平方米,三房一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

米(均不含公用楼梯、单车房面积),室内一般装修。

第六条 建设“解困房”的资金来源:

(一)把在清理城镇干部建私房中收回的各种款项,

由财政拨出部分给“解困办”,用作建造“解困房”的

垫底资金。

(二)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发挥金融部门的作用,

为支付能力低的住房困难户提供低息贷款。负责房改住

房基金储蓄的银行,从住房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低

息贷给负责建设“解困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司),

作建户周转资金。

(三)实行房改后,出售公有住房的部分资金,以

及出售“解困房”回收的资金。

(四)政府可根据财力安排一些资金。

(五)向住房困难户筹集资金。在“解困房”,动

工兴建前由住房困难户认购所建“解困房”并预交定金

(不少于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由“解困办”委托或以招标方式确定房地

产开发公司建造的“解困房”的价格构成:征地费、土

建成本费、适度小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管理费、水电安

装费等。

为减轻住房困难户的经济负担,政府优惠解决建房

用地,优先安排基建指标,房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保本为原则,不计提利润,各种税收可报请税务部门

区别情况给予减免。

第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户购买“解困房”,可

向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经群众评议,视财力情况,报主

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最高不得超过购

房款的百分之二十。有本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个体户的住

房困难户,应按商品价格购买,如经济确有困难,经

“解困办”批准,可按第七条规定的价格全价购买。

第九条 “解困房”只供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或租

住。购买或租住“解困房”必须持“解困办”统一核发

的《住房困难户购(租)房证》办理。属订购“解困房”

的,在订购时,先缴交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余下部分

在施工后半年内缴交百分之三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前

一周缴交完毕。住房和经济都有困难的“双困户”,经

“解困办”批准可以租住“解困房”,其租金按投资、

维修费、管理费三项构成核定。由政府提供的“解困房”

用于出租的,其产权移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纳入公产房

管理。

第十条 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依照“无房

户”、“不方便户”、“拥挤户”的顺序进行。对取得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中的住房困难户,给予优

先安排。

第十一条 在房改期间购买“解困房”的干部职工,

可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不论是按全价购买或优惠补贴

购买的“解困房”,均享有继承权、使用权,但不得出

租,五年内不得出售。五年后出售的,增值部分,要缴

纳增值费(具体办法另定)。因工作需要迁移外地的,

如接收单位已重新安排住房,其原购房原则上按原价

(或适当加上物价上涨指数)扣除折旧后由原住房者单

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购回。

第十二条 在建设和出售“解困房”的过程中,严

禁弄虚作假和以权谋房。违者,除追回所购(租)的

“解困房”,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解决住房困难领导小组”

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年度解困计划,由“解困

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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