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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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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梁振飞,外号“大头飞”、“飞哥”,男, 38岁,1961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61031814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化州市工商局职工(1985年停薪留职),住化州市河西区中山路33号,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朝东,外号“东哥”,男,36岁,1963年5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63052812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化州市工商局职工(1984年停薪留职),住化州市河东橘城中路三横巷26号,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12日被拘留,同年4月22日转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亚美,又名李紫豪,男,35岁,1964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6403101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化州市铁路专线副经理,系化州市长歧镇霞山人,现住化州市河东桔城中路。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11月27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土德,男,37岁,1962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62120340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农,住本市杨梅镇坡咀村委会九里山村,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嘉鉴,又名李亚光,男,21岁,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7801101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本市同庆镇长塘村委会旺姑村,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12日被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统文,外号“大梁”,男,36岁,1963年4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63040714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化州市粮食局职工(1993年停薪留职),住化州市河西区中山路73号。无前科。因本案1999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亚海,外号“番莳海”,男,29岁,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7006281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待业青年,住化州市同庆镇东风路2号门牌,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2日被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春华,男,23岁,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7610051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本市同庆镇排塘村委会高木岭村,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12日被拘留,同年4月22日转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孔飞,男,21岁,1978年7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78071902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化州市新时代农场13队,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艺,又名梁水贵,男,22岁,1977年5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77052643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化州市良光镇东岸村委会东岸村24号,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转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水明,又名陈华荣,男,24岁,1975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7508201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化州市同庆镇六塘村委会塘莲村,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军,男,23岁,1976年8月5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247608051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化州市同庆镇供销社职工,住本市同庆镇东风路2号,无前科。因本案于1999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转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振飞、李朝东、李亚美、陈士德、李嘉鉴、梁统文、袁亚海、李春华、孔飞、梁艺、陈水明、陈军犯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8年11月间,被告人梁振飞私家小汽车被盗,梁便通过关系认识廉江市石角镇的何盛国,梁先后两次给何3万元作为寻车活动经费,何经委托他人多方寻找无果,因此,梁便以何耽误其找车时间造成损失为由,欲意绑架何。
1999年2月27日上午(农历1月12日),被告人梁振飞在化州飞龙宾馆获知何盛国的下落后,梁振飞便组织李亚美、李朝东、周汉波等人密谋,由李朝东纠集了被告人李嘉鉴、李春华、梁艺、陈军、林勇、李永全、陈鹏文、姚华强(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然后上述十二人分别乘坐印有桂PB023“检察”字样小车和粤K70001小霸面包车前往廉江城,当发现何出现在廉城人民大道农场部宿舍楼下一水果摊处时,梁振飞一伙将何挟持上粤K70001小霸面包车拉回化州,先后关押在化州市下街垌李亚光家中和化州市环保局文仙坡黎洪文出租屋,先后由袁亚海、孔飞、李火木、王观明、黎洪文、李亚光、陈水明等人看守(后四人另案处理),关押期间,何被戴上手铐脚镣,由李亚光、梁艺、李嘉鉴、李永全、陈立周、李火木、陈喜华、陈志勇(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对何盛国进行殴打,陈志勇殴打至何四颗牙齿脱落,还强行用铁钳将何的二颗牙齿拔掉,又用锁匙铁条插入何的十个脚趾甲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何在关押期间,被告人梁振飞多次分别与李朝东、李亚美、周汉波、李亚光威逼何赔偿其被盗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何被逼同意赔偿26万元给梁,但因何妻无法筹到26万元。最后,梁振飞同意何先交16万元现金,另写10万元欠据。3月25日下午2时许,何妻韩××筹足16万元下化州,李亚光即按梁振飞的主意指挥韩××将16万元存入化州市农业银行金兴分理处王平帐户(该帐户由李亚美于三月24日拿20元以王平名开户,帐号100055490),后由梁统文、王升华(另案处理)从化州市农业银行金兴分理处将16万元何盛国寻车费外,梁实际非法占有何13万元,梁取到钱后,何才被放回家,何被关押达28天之久。
二、1996年3月间,被告人陈土德、周汉波(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本市杨梅镇滨江圩及化州市 上街垌等处聚赌,陈土德替周汉波放高利,陈水钦参赌期间,向陈土德借赌款7.4万元,后陈水钦无法偿还债务,1997年5月3日,被告人陈土德、周汉波以及陈立周、李永全(后两人另案处理)将陈水钦绑架到中垌镇教育办公室宿舍关押,由陈土德和周汉波弟弟负责看守,关押期间,周汉波对陈水钦进行殴打,威胁陈水钦大姐陈×要拿12万元来赎人,在中垌教育办宿舍关押三天后,陈水钦乘机撬门逃走、1998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周汉波得知陈水钦在化州市丽珠大厦处出现,周便纠集陈立周、陈桂荣(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到丽珠大厦将陈水钦挟持上车,然后把陈水钦关押在下街垌梁振飞住宅楼、陈立周给陈水钦关押在下街垌梁振飞住宅楼,陈立周给陈水钦带上手铐脚镣,由被告人陈水明和陈土德看守。关押几天后因怕被人发现,周汉波便和陈土德、陈水明、陈桂荣等人将陈水钦转移到化州大山尾熊猫马赛克厂的一间宿舍关押。关押期间,周汉波威逼陈水钦给其大姐陈×打电话带12万元来赎人,并对陈水钦进行殴打。至7月11日晚上8时许,陈水钦乘看守不备,带看手铐和铁镣逃跑出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1999年2月28日早上,李亚光(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李嘉鉴、李永全、陈鹏文、姚华强(后三人另案处理)去教训吴亚龙,8时许,在李永全带领下,姚华强、李嘉鉴各持一段铁水管,李永全、陈鹏文、姚华强各戴一只封闭式头盔,由李永全。陈鹏文各驾一辆无牌铃木摩托车分别搭李嘉鉴和姚华强去伏击吴亚龙,当吴驾驶小车行至塘岗岭电子厂附近路段时,李永全驾驶摩托车搭被告人李嘉鉴迅速越吴的小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案犯停车后,下车欲将吴拉下去劫持上摩托车,因遭到吴的极力反抗未果,此时,被告人李嘉鉴、姚华强手持铁水管朝吴的手脚进行殴打,李永全又接过李嘉鉴的铁水管朝吴的手、脚处乱打,陈鹏文对吴的身体拳打脚踢,在四案犯的殴打下,吴全身多次受伤,手脚骨被打致断裂,经法医鉴定吴被打致轻伤。
四、1994年11月18日,郑×信因搞建筑工程急需资金用,在朋友黄×德介绍下,向王升华(另案处理)高息借款(钱是梁振飞的),因郑不熟悉王升华,郑便要求由黄×德先从王升华处出现金后再转借给他。黄×德口头答应,王升华便借163000元现金给郑×信,郑×信写213000元借据给黄×德(213000元包括本金及两个月高息在内),黄又将此借据交王升华,由王升华负责向郑追还借款,后因郑没有钱归还,被告人梁振飞指使王升华、梁振强、陈立周(另案处理)等人捉郑关押,但都没法追回钱。1997年7月,梁振飞以给黄×德到化州春水堂商量些事情骗黄到春水堂,梁威逼黄要负责偿还郑×信的借款161000元,黄逼于无奈,同意替郑×信偿还161000元,并写下一条5万元欠据。1997年9月间,被告人梁振飞以黄×德尚欠5万元为由,便组织王升华、梁振强、陈喜华、陈立周、李火木(另案处理),在下郭"古记文具店"将黄×德劫持到化州同庆镇山口按山村苏×寿家关押。在关押期间黄被戴上手铐脚镣,梁要黄还本包息19万元。黄被关押8天后,黄的朋友古××及赵××出面向梁振飞求情并担保,梁才同意由黄先交8万后将其放出,黄被放出后又和朋友赵××到梁振飞家里求情,最后梁同意由11万元降至7.5万元,黄又还了7万元给王升华才罢休。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飞、李朝东、李亚美、陈士德、李嘉鉴、梁统文、袁亚海、李春华、孔飞、梁艺、陈水明、陈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绑架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梁振飞、李朝东、李亚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一款,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梁振飞的行为又触犯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款,又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土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及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货非法索债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第4条第6款,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嘉鉴、梁统文、袁亚海、李春华、孔飞、梁艺、陈水明、陈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嘉鉴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梁振飞在绑架勒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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